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罢免、撤换不称职的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