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罢免、撤换不称职的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