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沿街单位和商户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