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沿街单位和商户对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