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