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