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停车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