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十五分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机动车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限不少于三十分钟。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应当依法予以免收。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