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根据区位、车型、时段、设施条件等制定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政府定价以外的停车设施采取市场调节价方式收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