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移风易俗工作。

公民应当摒弃不良习俗,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范,主动移风易俗。

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组干部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自治县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公约等行为规范,支持、促进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