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及其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移风易俗的指导、协调、推动、监督、评估等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水务、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实施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评估通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