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倡导到殡葬服务机构火化遗体;

(二)按照民族传统习俗火葬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自觉抵制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