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倡导丧事简办、文明治丧,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攀比摆阔等不良行为。

操办丧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规定,控制丧礼范围、对象和丧事宴席规模、标准等。

(一)不得在城市的街道、巷道、小区公共区域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不得以晾赛、损毁等方式违法使用人民币;

(四)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丧事行为。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