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出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但不得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强迫成员出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