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向低收入群体倾斜。

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启动换届前九十天起,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结束,不得开展收益分配。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