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出具委托书,委托县(市)、乡(镇)设立的农村财务会计核算中心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其会计核算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核算单位,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理事长、监事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