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管理制度,根据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核销债权,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