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将自身所有和国家所有交由其持有、管理和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登记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应当建立登记、盘点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核销,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