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运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非经营性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