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非经营性资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产。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