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运营,拟定提交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工作。

理事会成员人数为三至七人的单数,设理事长一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