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十条有效依法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原由集体全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有需要的,可以继续保留;无独立存在必要的,按规定清算解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其资产、债务及经营活动。集体入股并参与经营管理的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协议中的经营管理权。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