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本组织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预审,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