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洞庭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划定农田灌溉区,实行计划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田灌溉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