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洲滩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