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江河故道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