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二)倾倒废弃物;(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