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

(二)倾倒废弃物;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