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