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