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