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延续;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