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