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三)预算、概算执行;(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五)投资效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