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