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对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三)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五)社会公益性资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