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一)有财政拨款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