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会议工作机构负责。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并按其内容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研究办理交办,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