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督办情况的报告。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方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