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办理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

(四)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