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并明确注明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