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规范格式行文,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其转告代表团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