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为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或者需要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办理单位应当进行论证,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意见;认为有关国家机关未依法或者依政策规定办事的,办理单位应当核实情况,确有错误的,应当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解决有关实际问题的,办理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对可行的事项应当及时解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