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面广、承办单位多、协调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