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举行会议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下旬举行,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