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开发、利用和水害的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