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水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水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