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巡查制度,加强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情况、取水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水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