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3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维修期间需继续取水的,应当依照水泵额定流量和不间断运行时间计算其取水量。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