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