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