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实施水葬或者其他丧葬;(二)放生水生生物;(三)其它可能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