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对水资源开发项目河段实行流量监控制度。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