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水位和生态流量相结合的控制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制度体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红线管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