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增强全民健身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大健身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投放,营造全民参与健身的社会氛围。

公民应当树立和践行科学文明的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健身习惯。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