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可以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并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保持衔接协调。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全民健身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