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