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健身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协调以及财政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全民健身促进相关工作,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并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